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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咨询集团2015年10月税务快讯
日期:2016-02-22  人气:1900

主题:1)小微企业享受税务红包的范围又扩大啦

     2)  企业注册更便利啦

     3)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行业范围进一步扩大

     4)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啦

5)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新管理办法出台

 

一. 小微企业享受税务红包的范围又扩大啦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

背景: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9月2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明确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30万元后具体税收政策规定。税务总局在保持现有征管操作规定和小微企业享受优惠的方法相对稳定基础上,起草了本公告。本公告同时对今年第4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有关新老政策衔接问题一并进行了明确。

文件要点:  

一、自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以享受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下简称减半征税政策)。

二、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自行申报享受减半征税政策。汇算清缴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

三、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第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超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10月1日之前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简称减低税率政策);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2.根据财税[2015]99号文件规定,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按照2015年10月1日之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确定。计算公式如下:

  10月1日至12月31日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全年累计实际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2015年10月1日之后经营月份数÷2015年度经营月份数)

3.2015年度新成立企业的起始经营月份,按照税务登记日期所在月份计算。

我们的解读:

小型微利企业是就业的主渠道、发展的生力军。通过进一步加大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扶持,可以为创业创新减负,让今天的“小微企”赢得发展的大未来。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对小微企业的财税支持力度,继企业所得税、流转税、印花税、附加税费进行了减免,又进一步扩大了企业所得税的减免的范围。

 

二、企业注册更便利啦

税总函[2015]48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背景: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这一改革,可以进一步便利企业注册,持续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税总函[2015]482号文件,以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

 

文件要点:

1. 工商登记“一个窗口”统一受理申请后,申请材料和登记信息在部门间共享,各部门数据互换、档案互认。

2. 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3. 已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应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

4.  税务机关根据企业经营规模、税款征收方式、纳税信用等级指标进行风险分析,对风险等级低的当场办结清税手续;对于存在疑点情况的,企业也可以提供税务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税务机关在核查、检查过程中发现涉嫌偷、逃、骗、抗税或虚开发票的,或者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形的,办理时限自然中止。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5.过渡期间未换发“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三、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行业范围进一步扩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背景:在继2014年推出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以来,又一针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出台。根据财税(2015)106号,确定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企业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可以选择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也可以选择不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15年第68号公告,对106号文进行落实。

文件要点:

1.        2014年及2015年颁布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汇总

所属的行业及领域

购进的日期

固定资产的条件

固定资产的价值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政策

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企业

2014年1月1日后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也包括新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无限定条件

以上6个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4年1月1日后

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单价价值<=100万元

单价价值>100万元

所有行业企业

2014年1月1日后

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单价价值<=100万元

单价价值>100万元

所有行业企业

无限定条件

无限定条件

折余价值<=5000元

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

2015年1月1日后

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也包括新购进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无限定条件

以上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

2015年1月1日后

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单价价值<=100万元

单价价值>100万元

2.       缩短折旧年限,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最低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3.        加速折旧,可以选择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改变。

4.        可以享受加速折旧的四个领域重点行业范围,财税(2015)106号文也有详细规定。请确认下,你们公司能列入本次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内吗?

5.       公告同时规定,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是指以上述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

6.       若采用加速折旧,虽然总体税负不变,但前期的低税负,相当于企业享受到了国家给予的无息助力贷款。

 

四、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啦

财税[2015]10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背景:为扩大内需,促进汽车产业健康发展,国家出台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优惠政策。

文件要点:

1. 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2.通知所称乘用车,是指在设计和技术特性上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和(或)临时物品、含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9个座位的汽车。

3. 通知明确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4. 若购置符合本通知规定的车辆,已按全额缴纳车辆购置税的,多征税款还可予以退还。

 

五、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新管理办法出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的公告

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推进税务部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进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广泛听取各有关方面意见,多次实地调研的基础上,对《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制定了本《办法》。

文件要点:

1.  扩大适用范围,扩大之后,适用范围包括两部分:

(1) 税收协定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含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的税收安排)

(2) 国际运输协定

航空协定税收条款

海运协定税收条款

汽车运输协定税收条款

互免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协议或换函

2.  取消行政审批,《办法》取消了国税发〔2009〕124号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收益条款的行政审批。《办法》规定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基本模式是:非居民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如实申报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在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情况下,非居民纳税人自行判断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需要享受协定待遇的,应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供相关报告表和资料。对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非居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协定规定扣缴,并将相关报告表和资料转交主管税务机关。非居民纳税人应享受而未享受协定待遇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税务机关将对享受协定待遇的非居民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实施后续管理。

3.   简化报送资料,不同于行政审批模式,非居民纳税人在申报享受协定待遇时提交的资料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报告表

《非居民纳税人税收居民身份信息报告表》

《非居民纳税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况报告表》

(2)核心证明与资料

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与取得相关所得有关的合同、协议、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支付凭证等权属证明资料

(3)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资料

(4)  自行选择提供其他资料 

4.  明确权利义务。

(1)非居民纳税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在实施源泉扣缴和指定扣缴管理的情况下,应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非居民纳税人对证明自己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负有举证责任;对如实填报信息报告表并提供《办法》规定的资料负有责任。
(2)扣缴义务人对取得非居民纳税人填写的信息报告表和《办法》规定的资料并转交主管税务机关负有责任。扣缴义务人应当对非居民纳税人填写的信息报告表中“扣缴义务人使用信息”部分内容与非居民纳税人需享受协定条款的法律条文进行比对,对非居民纳税人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依协定扣缴。如非居民纳税人未向扣缴义务人提出需要享受协定待遇,或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的资料和相关报告表填写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扣缴义务人依国内税收法律规定扣缴。
(3)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情况进行后续管理,根据后续资料查验情况可相应采取要求补充资料、追征税款、行政处罚等管理措施。

5.   管理环节后移,取消行政审批后,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监管向事中和事后转移。非居民纳税人填报的信息报告表与纳税申报或扣缴申报主表之间存在勾稽关系,信息报告表填列信息不符合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不能申报享受协定待遇。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的后续管理,准确执行税收协定和国际运输协定,防范税款流失风险,具体后续管理规程将另行制定。

6.  《办法》生效与政策过渡

《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税发〔2009〕124号等文件同时废止。《办法》施行之日前,非居民纳税人已按有关规定完成审批程序并准予享受协定待遇的,继续执行到该审批有效期期满为止;非居民纳税人已按有关规定提出审批申请,但尚未完成审批程序的,按本《办法》执行;非居民纳税人已按有关规定办理备案手续的,按本《办法》第八条相关时间要求执行。

 

以上为截至2015年10月15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会计师事务所标准质量控制部联系:

路钰                     0512-67628962            1396218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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