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咨询集团2015年12月税务快讯 | |
日期:2016-02-22 人气:1967 | |
主题:1)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3)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4)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改点
一、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背景:为进一步推动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积极作用,10月21日,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将该项试点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实施,持续加大对企业创业创新的税收扶持力度。 文件要点: (一)此次推广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居民企业转让5年(含,下同)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纳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所得范围。居民企业的年度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中技术的范围。 所称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其中,专利是指法律授予独占权的发明、实用新型以及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 (三)对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的要求。 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限于转让方拥有所有权的技术转让。换言之,转让方将其不具有所有权的技术对外许可使用,不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有关技术所有权的权属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四)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计算方法。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技术转让收入是指转让方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不包括销售或转让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收入。不属于与技术转让项目密不可分的技术咨询、服务、培训等收入,不得计入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许可使用权转让收入,应按转让协议约定的许可使用权人应付许可使用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我们的解读:我们建议,企业在运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注意该政策的限定条件、要求及适用时间。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财税〔2015〕116号,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对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实行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为便于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操作,税务总局制定发布了《公告》,进一步明确了政策适用范围、计税价格的确定及备案手续办理等相关问题,旨在进一步规范税收征管、简化办理手续。 文件要点: (一)关于股权奖励计税价格的确定 股权奖励的计税价格参照获得股权时的公平市场价格确定,具体按以下方法确定: 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时间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计算股权奖励应纳税额时,规定月份数按员工在企业的实际工作月份数确定。员工在企业工作月份数超过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 (二)关于转增股本分期缴税 根据《公告》规定,非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或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并且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三)办理分期缴税备案手续 分期缴税计划由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制定。企业应于发生股权奖励或转增股本次月15日内按照《公告》规定,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在分期缴税期间,分期缴税计划需要进行变更调整的,应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我们的解读:分期缴税政策主要是为了解决纳税人没有足够现金缴税的困难。分期缴税期间应注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时间。 三、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背景:为鼓励企业投资,促进科技创新,根据国务院决定,今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财税〔2015〕62号,在前期政策试点基础上,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实验区和绵阳科技城。 文件要点: (一)明确了优惠政策适用范围。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才可以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所称满2年是指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实缴投资满2年,同时,法人合伙人对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也应满2年。 同时,公告明确了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多家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合并计算可抵扣的投资额和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对于当年抵扣有结余的,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计算方法。 为避免法人合伙人变动影响优惠政策的享受,公告规定法人合伙人应在满足优惠条件的当年按照规定计算确定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企业应在2015年度汇算清缴时计算确定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的70%部分。 为适应公司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公告规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三)公告明确了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需按照文件要求填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的义务。之所以设定3个月的申报期限,主要考虑是一方面与一般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申报时间保持一致,另一方面也为了保证了法人合伙人在5月31日前进行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能够及时提供有关纳税申报资料。 (四)公告明确了法人合伙人备案享受优惠政策的手续。 由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且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的主管税务机关有可能不一致,为便于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加强监管,在苏州工业园区政策试点的基础上,简化原备案资料为留存企业备查,增加《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抵扣情况明细表》,以便于企业核算和税务机关核实应纳税所得额结转抵扣情况。同时要求报送《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应纳税所得额分配情况明细表》,有利于法人合伙人主管税务机关及时获得抵扣信息的详细资料,兑现优惠政策。 我们的解读:我们建议,企业在运用该项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注意该政策的适用范围、计算方法以及备案手续。 四、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修改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的公告》 为便于企业预缴时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重点领域(行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和技术转让所得等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报表进行了如下修改: (1)、《附1-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附表1)》填报说明第25行“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项目”,删除其中“全球独占许可”的内容。 (2)、《附1-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附表2)及填报说明》废止,以《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替代。 (3)、企业2015年第4季度(含2015年10至12月,下同)预缴和定率征税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定率征税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度汇算清缴填报说明》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为截至2015年12月15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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