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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星咨询集团2016年1月税务快讯
日期:2016-02-22  人气:2041

主题:

一、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明确

三、出口服务0税率范围扩大

四、营业税若干问题明确

 

一、修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背景: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月13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一批简政放权改革措施,让市场活力更大释放;确定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使更多创新型企业得到政策支持。

文件要点:会议确定,修订现行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更多向中小企业倾斜。

一是适当放宽认定条件。适应研发外包、众包等趋势,对高新技术企业取消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30%以上的要求,改为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在保持大中型企业3%和4%研发费占比要求不变的情况下,将小企业的研发费比例要求由6%降至5%取消近3年内获得知识产权或取得5年以上独占许可的条件,鼓励企业自主研发或转让技术。

二是简化认定流程,缩短公示时间。高新技术企业在资格有效期内跨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其资格继续有效。采取随机抽查与重点检查双结合等方式,优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管理。

三是扩充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将制造业中的增材制造与应用等新技术和服务业中的检验检测认证等技术,以及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等领域的相关技术纳入支持范围,同时剔除一批落后技术,使政策优惠发挥对科技创新的牵引作用。

我们的解读:新的要求降低了职工学历比例和研发费用比例的要求,放宽了取得知识产权时间的限制,此举将大大降低企业的负担。但是会议对于认定行业的变化尚未出台文件细化明确,据悉,最新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文件会在近期正式发布,建议企业应关注此项具体认定办法出台带来的潜在影响。

二、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明确

背景: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了财税〔2015〕1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97号公告做了进一步的解读,部分内容是对119号文的重大补充。此次文件精神包括:

     一、研究开发人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解读进一步明确上述人员中的辅助人员不应包括为研发活动从事后勤服务的人员。
  二、研发费用归集
  (一)加速折旧费用的归集
  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行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用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金额。
  (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三)其他相关费用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四)特殊收入的扣减
  企业在计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时,应扣减已按《通知》规定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计算。
  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三、委托研发
  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四、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判定
  《通知》中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行业的企业,是指以《通知》所列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五、核算要求
  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研发项目立项时应设置研发支出辅助账,由企业留存备查;年末汇总分析填报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同时随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研发支出辅助账、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可参照本公告所附样式(见附件)编制。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完成备案。
  七、后续管理与核查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和监督检查。每年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应开展核查,核查面不得低于享受该优惠企业户数的20%。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核查办法或工作措施。

我们的解读:文件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加计扣除的口径,在给纳税人提供便利的同时也加大了检查的力度和频率。

 

三、出口服务0税率范围扩大

背景:为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鼓励服务出口,出台财税〔2015118号文,决定对影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文件要点如下:

一、境内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下列应税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

  (一)广播影视节目(作品)的制作和发行服务;

  (二)技术转让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以及合同标的物在境外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

  (三)离岸服务外包业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包括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其所涉及的具体业务活动,按照《应税服务范围注释》(财税〔2013〕106号)相对应的业务活动执行。

 

我们的解读:国家鼓励服务出口的财税支持力度在加大,具体操作也要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8号公告要求。

 

四、营业税若干问题明确

 

背景:2015年12月25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92号(以下简称“92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以下营业税问题。

 

文件要点如下:

 

一、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的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包括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我们的解读:要点1对于大型企业集团采用发债融资并借予集团内企业提供了税务上的便利,而要点2对于但在发生债务纠纷等情况时,纳税人取得的不动产难以拿到对方开具的发票,只能以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凭证证明不动产的产权转移和价格。针对这一情况,将上述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凭证,也作为纳税人差额缴税的合法扣除凭证。

 

 

 

以上为截至2016年1月15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仲秋节                   0512-67627217           13812755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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