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咨询集团2016年3-4月税务快讯 | |||||||||||
日期:2016-04-27 人气:1503 | |||||||||||
主题:营改增专题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文件: 1、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6、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7、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8、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一、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文件出台背景:2016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今年将全面实施营改增,从5月1日起,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2016年3月18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进一步减轻企业税负,促进经济结构转型升级。从今年5月1日起,一是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货物和服务行业全覆盖,打通税收抵扣链条,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制造业升级。二是在已将企业购进机器设备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的基础上,允许将新增不动产纳入抵扣范围,增加进项抵扣,加大企业减负力度,促进扩大有效投资。同时,新增试点行业的原有营业税优惠政策原则上延续,对特定行业采取过渡性措施,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政策,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此次营改增试点的主要内容: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主要内容是“双扩”:一是将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实现增值税对货物和服务的全面覆盖,试点完成后营业税将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比较完整地实现规范的消费型增值税制度。 此次营改增试点的影响: 这次全面推开营改增的政策取向,突出了推动服务业特别是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可以有力促进产业分工优化,拉长产业链条,带动制造业升级。也可以说,营改增是创新驱动的“信号源”,也是经济转型升级的强大“助推器”。同时,营改增通过统一税制,贯通服务业内部和二、三产业之间抵扣链条,从制度上消除重复征税,使税收的中性作用得以充分发挥。这有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对完善我国财税体制有长远意义。从当前看,这会为更多企业减轻税负;从长远看,必将利国利民。 主要内容: (一) 纳税行为及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定义: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1.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2.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3.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4.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6号文同时规定,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3.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4.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税目分类 1、销售应税服务——包含七个类别(交通运输业、邮政服务业、电信服务业、建筑服务业、金融服务业、现代服务业、生活服务业); 2、销售无形资产——无形资产的内容扩大:技术、商标、商誉、自然资源的使用权、著作权和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基础设施经营权、公共事业特许权、配额、经营权、经销权、分销权、代理权、会员权、席位权、网络游戏虚拟道具、域名、名称权、肖像权、冠名权、转会费等) 3、销售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税率和征收率 1、税率:
2、征收率—— 3%/5% (四)不征增值税项目 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 存款利息 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 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提供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被认定为动漫企业的试点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服务 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 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为建筑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销售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包括自建)的不动产 租赁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老房地产项目 (六)进项税金及抵扣凭证 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海关专用缴款书 农产品收购发票、销售发票 13% 接受境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应收服务,从税务机关取得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应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不能抵扣)
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主要内容: 1、缴税原则: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 2、缴税税务机关:不动产所在地地税预缴,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其他个人除外 3、缴税办法及适用 1)简易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小规模纳税人 自建: 预缴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5%)*5% 申报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5%)*5% 自建外:预缴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不动产取得原价或作价)/(1 5%)*5% 申报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不动产取得原价或作价)/(1 5%)*5% 2)一般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5月1日后必须适用 自建: 预缴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5%)*5% 申报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11%)*11% 自建外:预缴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不动产取得原价或作价)/(1 5%)*5% 申报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11%)*11% 4、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个人转让住房:2年以内 5%全额缴税 2年(含2年)以上 免税 北上广深 2年以上普通住宅 免税 2年以上非普通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不动产取得原价或作价)/(1 5%)*5% 6、差额计算销售额(或预缴基数)凭证要求: 税务部门监制发票,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7、发票: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其他个人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分两年抵扣,第一年为60%,第二年为40%。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地产、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不适用 2、进项税范围:新建不动产、或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可以抵扣的进项应取得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3、抵扣时点: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税凭证当期抵扣,40%部分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抵扣 4、关于特殊情形的抵扣时间: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在2年期限内,如发生销售该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或发生注销税务登记的,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可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 5、进项转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不动产,发生非正常损失,或者改变用途,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主要内容: 1、缴税原则: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对于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由该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 2、管理税务机关: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不动产所在地国税机关预缴,在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其他个人在不动产所在地地税机关申报 3、缴税办法及适用 简易计税方法:一般纳税人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小规模纳税人(不含个人出租住房) 预缴 含税销售额/(1 5%)*5% 申报 含税销售额/(1 5%)*5% 一般计税办法 :一般纳税人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 预缴 含税销售额/(1 11%)*3% 申报 含税销售额/(1 11%)*11% 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含税销售额/(1 5%)*1.5% 5、发票: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他个人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主要内容: 1、缴税原则:建筑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机构所在地申报(对于在同一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由该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在建筑所在地预缴税款) 2、缴税税务机关:不动产所在地国税预缴,机构所在地国税申报(其他个人除外 3、缴税办法及适用 简易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4月30日前开工的项目,小规模纳税人 预缴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申报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3%)*3% 一般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5月1日后必须适用 预缴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 11%)*2% 申报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 11%)*11%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4、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5、差额计算销售额(或预缴基数)的凭证要求: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该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6、预缴台账和资料管理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除需提交《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还需提供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对跨县(市、区)提供的建筑服务,纳税人应自行建立预缴税款台账,区分不同县(市、区)和项目逐笔登记全部收入、支付的分包款、已扣除的分包款、扣除分包款的发票号码、已预缴税款以及预缴税款的完税凭证号码等相关内容,留存备查。
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发”,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以接盘等形式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 2、差额计算销售额:房地产企业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纳税办法计税的,选择用简易征收办法的,不适用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11%)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支付的土地价款 3、征税方法及适用 1)简易征收办法:一般纳税人4月30日前的老项目 小规模纳税人项目 房地产开发商采用预收款销售的,应按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5%)*3% 申报 销售款/(1 5%)*5% 2)一般计税办法:一般纳税人4月30日前和5月1日后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11%)*3% 申报 销售款/(1 11%)*11% 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4、进项划分: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兼有可以抵扣进项税的房地产项目和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房地产项目,但无法准确划分的,应以《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建设规模”为依据,进行划分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简易计税、免税房地产项目建设规模/房地产项目总建设规模) 5、发票管理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其2016年4月30日前收取并已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预收款,未开具营业税发票的,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但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纳税人向其他个人销售,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4)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 主要内容: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1、为确保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能够顺利完成首期申报,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据工作实际情况,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2、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3、营改增试点实施前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 3%)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程序 1)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3)考虑到在试点实施前,各级税务机关需要做大量前期准备工作,需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试点纳税人也较为集中,为确保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公告”规定由省国税局(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结合工作需要,在试点实施前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采取预登记措施。在试点实施之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应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及相关规定执行。 5、年应税销售额标准的适用 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6、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政策适用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中,分别对销售货物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和提供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适用条件进行了规定,但都未明确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纳税人如何适用相关政策,公告对此进行了补充,即: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7、公告对增值税发票开具做出了相关规定。 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我们的建议: 尽快进行增值税合规工作的准备,包括制定增值税申报和发票管理的流程,进行相关财务和税务人员的培训 对企业的系统进行调整,适应增值税的核算和申报要求 复核企业的商务合同,重新审视定价政策 根据政策,具体分析公司的业务模式和组织架构,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调整 理解新规并积极利用新规的优惠政策使企业获利 判断自己业务上下游企业在营改增中的影响,复核供应链,与供应商和客户进行充分的沟通
以上为截至2016年4月24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曹静 0512-62897512 18662331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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