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咨询集团2016年5月税务快讯 | |
日期:2016-05-27 人气:1511 | |
本期主题 一、营改增后部分涉税问题的衔接规定 二、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三、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四、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主题一 营改增后部分涉税问题的衔接规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43号: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 文件要点: a) 全国营改增试点地适地用,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b) 标题所列各税种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均为不含增值税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 公告2016年第26号: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 文件要点: a) 全国营改增试点地适用,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b)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以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照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c) 个人转让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签订转让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办理产权变更事项的,应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d) 按照现行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e) 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43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文件要点: a) 全国营改增试点地适用,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b) 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c)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d) 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e) 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及征收政策:2016年5月1日至7月31日,一般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暂凭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下同)上注明的收费金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高速公路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高速公路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3%)×3% 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抵扣进项税额=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发票上注明的金额÷(1 5%)×5% 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试点前开工,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 f) 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按照经纪代理服务缴纳增值税,其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g)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h) 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i) 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和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3〕106号)第二条有关规定适用的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部分即征即退政策,在2016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继续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 文件要点: a) 全国营改增试点地适地用,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b) 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修改为: 应纳税所得额=本期经费支出额/(1-核定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换算的收入额=经费支出总额÷(1-核定利润率)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文件要点: c) 全国营改增试点地适地用,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服务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9号)同时废止。 d) 明确了免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的范围。 e) 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合同,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4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等出口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8号)规定的免税政策条件的,在合同到期前可以继续享受免税政策。 f) 备案材料及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规定。
主题二 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件要点: a) 全国行政区域内适用。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条停止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项至43项及第46至48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的“备案资料”、“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规定停止执行。 b)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向税务机关备案。对经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由税务部门追缴其已经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c)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的条件予以明确。 d) 研究开发费用政策口径没有变化,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执行,2016年及以后年度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的规定执行。 e)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应从企业的获利年度起计算定期减免税优惠期。如获利年度不符合优惠条件的,应自首次符合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条件的年度起,在其优惠期的剩余年限内享受相应的减免税优惠。 f)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所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2015年版)》第38、41、42、43、46项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政策不再作为“定期减免税优惠备案管理事项”管理,本通知执行前已经履行备案等相关手续的,在享受税收优惠的年度仍应按照本通知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主题三 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52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件要点: a) 全国行政区域内适用。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3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前执行财税〔2007〕92号和财税〔2013〕106号文件发生的应退未退的增值税余额,可按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 b)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c)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5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按月足额缴纳社会保险;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d) 纳税人中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三条规定的政策。 e) 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 f)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 g) 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主题四 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6〕53号: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 文件要点: a) 全国行政区域内适用。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 b) 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开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逐步将其他自然资源纳入征收范围。 c) 扩大了资源税从价计征的范围,并对税率幅度重新做了规定。 d) 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e) 此次纳入改革的矿产资源税收入全部为地方财政收入。水资源税仍按水资源费中央与地方1:9的分成比例不变。河北省在缴纳南水北调工程基金期间,水资源税收入全部留给该省。
*以上为2016年4月25日至2016年5月15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本快讯仅为本所会计师和税务师对专业性问题的一般理解,如遇个案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曹静 cj@szcpa.biz 0512-62897512 186623313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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