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咨询集团2016年12月税务快讯 | |
日期:2016-12-21 人气:1665 | |
本期主题 一 、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三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 、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关于开展赋予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
主题一 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21号: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背景: 为了鼓励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科技进步,经国务院批准,继续对外资研发中心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以下统称进口税收),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主要内容: (一)、适用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政策的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包括: (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 (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 (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 (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5)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 (6)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7)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外资研发中心; (8)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 (二)、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 (1)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研发费用标准:(1)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2)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 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③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②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③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外资研发中心须经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上述条件进行资格审核认定。具体审核认定办法见附件1。在2015年12月31日(含)以前,已取得退税资格未满2年暂不需要进行资格复审的、按规定已复审合格的外资研发中心,在2015年12月31日享受退税未满2年的,可继续享受至2年期满。 经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因自身条件变化不再符合退税资格的认定条件或发生涉税违法行为的,不得享受退税政策。
主题二 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 背景: 由于营改增后增值税与营业税计税原理不同,即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而营业税属于价内税,导致收入、成本、税金的确认也不同。围绕营改增带来的这些变化,为进一步做好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文件后,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又发布了《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70号公告),进一步针对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进行了明确。
主要内容: (一)、应税收入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可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土地增值税预征计征依据: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营改增后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以下方法确定相关金额: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营改增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 营改增后转让房地产取得的不含增值税收入 (二)、关于税金扣除问题 (1)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不包括增值税。 (2)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实际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凡能够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允许据实扣除。凡不能按清算项目准确计算的,则按该清算项目预缴增值税时实际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其他转让房地产行为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扣除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营改增前实际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营改增后允许扣除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三)、关于建筑安装工程费支出的发票确认问题 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四)、关于旧房转让时的扣除计算问题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1)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前取得的营业税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金额(不扣减营业税)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2)提供的购房凭据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价税合计金额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3)提供的购房发票为营改增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发票所载不含增值税金额加上不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之和,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主题三 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
背景: 为进一步推进全面营改增试点平稳运行,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了《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第69号公告),针对实操中的部分税务事项进行了明确, 这些规定加强了税企双方征纳税的确定性,保障了税收法规的顺利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跨境应税服务免税备案手续, 部分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建筑业中质押金、保证金的纳税义务时间,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拓展至全国等。
主要变化: (一)、办理免税备案手续时,凡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注明施工地点在境外的,可不再提供工程项目在境外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细化了原有政策提到的服务地点在境外的证明材料,可以选择提供最多2个人的:(1)旅游服务提供方业务人员的出境证件pg电子下载首页及出境记录页复印件或;(2)服务购买方的出境记录页复印件。 (三)、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费用:(1)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2)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3)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 (四)、“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这一规定取消。 (五)、新公告适用范围推广至全国
主题四 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的公告
主要内容: (一)、简并发票领用次数 纳税信用a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纳税信用b级的纳税人可一次领取不超过2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 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由纳税信用a级、b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扩大到纳税信用c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尚未进行纳税信用评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7年4月30日前不需进行增值税发票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确认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可进行扫描认证。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有关事项 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为灰变红防伪油墨。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左上方的发票代码及右上方的字符(№)使用灰变红防伪油墨印制,油墨印记在外力摩擦作用下可以发生颜色变化,产生红色擦痕。使用白纸摩擦票面的发票代码和字符(№)区域,在白纸表面以及发票代码和字符(№)的摩擦区域均会产生红色擦痕。 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颜色:第一联为蓝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紫色,第五联为粉红色。
*以上为截止2016年12月15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本快讯仅为本所会计师和税务师对专业性问题的一般理解,如遇个案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zyl@szcpa.biz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王俭 kswj@szcpa.biz 0512-57335608 13806262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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