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星咨询集团2017年2月税务快讯 | |
日期:2017-02-20 人气:1401 | |
主题: 一、资管产品如何缴纳增值税事项进一步明确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换汇新政以强化外汇市场监管 三、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 四、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一、资管产品如何缴纳增值税事项进一步明确 背景:财政部公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文)第四条规定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问题进行补充通知: 文件要点: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我们的解读: 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40号文的官方政策解读中提到,资管产品包括基金产品、信托计划、投资理财产品等。相应而言,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 人。 举例来说,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 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然而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前(以下简称“营改增”),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财税[2006]5号文(以 下简称“5号文”,即《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资管产品的相关收入应根据其性质以收入全额或差额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实施后,财政部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40号文的官方解 读中表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由此引起了资管产品应税收入是否应自营改增实施,即 2016年5月1日起,补缴增值税的讨论。2号文明确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 时点将从2017年7月1日开始,打消了纳税人的疑虑。2017年7月1日前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 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然而,仍有一些未明确的事项有待于在即将出台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中进一步阐明: ► 不同性质的资管产品所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可在所有资管产品销售额生成的销项税额中混合抵扣。 ► 有关资管产品开具发票的具体规定仍有待明确。 ► 从资管产品管理人的角度,资管产品运营中发生的一些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产生时点尚未明确,如按照合同规定将保本收益分配给投资者,投资者提前赎回收益等。 综上所述,我们将密切留意后续发展并为您带来最新消息。同时,建议资管产品管理人,即基金公司、 信托公司及银行应研读140号文和2号文的内容,并评估其现有资管产品潜在税务影响。如有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税务人士咨询。
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换汇新政以强化外汇市场监管
背景:中国人民银行于 2016 年 12 月 30 日颁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6)第 3 号(以下简称“3 号令”),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3 号令的颁布,体现了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强化外汇市场监督和管理、严厉打击洗钱等外汇违规违法行为、坚决维护外汇市场健康稳定的决心。
文件要点: 3 号令在规章层面明确了金融机构切实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的新要求,帮助金融机构提高交易报告工作有效性,具体有如下方面值得关注: 调整大额交易报告范畴 3 号令要求金融机构应当就以下大额交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①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5 万元以上(含 5 万元)、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含 1 万美元)的各种形式的现金收支。 ②非自然人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外币等值 20 万美元以上(含 20 万美元)的款项划转。 ③自然人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50 万元以上(含 50 万元)、 外币等值 10 万美元以上(含 10 万美元)的境内款项划转。④自然人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 外币等值 1 万美元以上(含 1 万美元)的跨境款项划转。 扩大可疑交易报告的要求报告基础:明确以“合理怀疑”为基础的报告。金融机构发现或者 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客户的资金或者(试图进行的)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的,不论所涉资金金额或者资产价值大小, 应当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报告时间:确认可疑交易后,金融机构需在最迟不超过5个工作日内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优化内部管理措施 建立系统: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监测系统,保障数据需求。规范操作: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 理制度和操作规范。实践指导:人民银行也将发布金融机构制定交易监测标准的相关指引,指导金融机构做好建立健全交易监测标准、完善交易监测系统等工作。 我们的解读:中国人民银行为了更深入预防、遏制洗钱等犯罪活动,通过 3 号令,要 求各金融机构切实提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的有效性。 3 号令不涉及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调整,每人等值 5 万美元的购汇年度 总额没有变化。但,新年伊始,我们就发现银行对于个人即使在年度总 额以内的购汇实施了更为严格的操作流程,对个人购汇用途和预计用汇 时间进行了更详细的调查。这一举措可被视为银行为贯彻 3 号令,强化 了个人购汇真实性、合规性审核。银行已陆续就个人、企业购汇、对外付汇方面实施全面的流程升级。 面对金融机构日趋严格的外汇监管,境内个人和企业应做好准备,积极应对,审核现有的购汇和对外付汇的流程、操作是否符合外汇管理条例、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比如,境内个人从事境外有价证券交易(如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股权激励计划),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根据银行的要求,从材料准备阶段到操作阶段,个人和企业应完善现有的购汇及对外付汇流程,规避因操作不当所招致的风险(包括行政处罚、刑事责任等)。 同时,金融机构应该根据 3 号令的要求,优化内部管理措施,妥善完成 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的报告和管理
三、国家税务总局加强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 背景:2016 年 12 月 21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究 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685 号,以下简称通知)。本通知在财税[2015]119 号文及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5 年第 97 号文明确了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政策的基础上,要求各地税务机关在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5 月 31 日企业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加强落实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文件要点: · 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大政策宣传,规范政策解答,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手续,为企业及时、准确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提供 便利条件,并开展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工作和政策评估工作。 · 各级税务机关在落实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时,应以核实企业享受 2016 年度优惠的有关情况为基准,原则上不核实以前年度有关情况。如 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应按相关规定另行处理, 不得影响企业享受 2016 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 如企业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但账证不健全、资料不齐全或 适用优惠政策不准确的,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做好辅导解释工作,帮助企业建账建制,补充资料,确保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 如企业 2016 年度未及时申报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可在以后3年内追溯享受。 我们的解读: · 本通知体现国家税务总局推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决心和高度关注,我们建议企业应抓住时机,尽早评估自身研发活动及费用,为申报做好准备; · 本通知强调企业享受 2016 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将不受企业以前年度存在或发现存在涉税问题的影响,这减轻了企业在申请优惠时的顾虑,免除了各级税务机关以其他涉税事项未决为由拒绝办理的担心; · 尽管本通知加大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鼓励力度,企业申报时仍应以实际研发活动开展情况和研发费用支出情况为准,必要时可联系专业机构,以提高合规性,降低风险; · 企业若准备不足,在 2017 年汇算清缴前未能及时申报2016 年度加计扣除优惠政策,仍可在以后的 3 年内追溯享受,但我们建议企业 应在今年提前准备,梳理相关研发活动和费用,对不足的环节及早 补充和解决。
四、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 革的指导意见 2016年12月27日,工商总局发布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以下简称“253号 文”),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 以下类型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可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 对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的相关企业 ► 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相关企业 • 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其他存在异常情 况的企业(如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存在股权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有正在被立案调查等情形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 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公告期为45日。 • 公告期满后,企业可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简易注销登记申请。申请时,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 对于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以上为截至2017年2月15日我们所知的相关法律的内容,以后如涉及相关法律的变更,以变更后的法律为准。 如有问题,请与华星税务部联系 张云龙 0512-67628959 13806135560 刘学 0512-67627522 186622012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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